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既具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又具备全面发展的建设类高素质技能型人 才,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在校学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教学系党总支负责,各教学系学生科具体执行,学生工作处最终审定,各教学系应按本办法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若需要制定本系实施细则,应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并备案。
第四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基本素质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学习成绩、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基本素质评价包括学习成绩、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遵纪守法三项内容。发展素质评价包括能力评价和创新评价两项内容。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每学期评定一次,除去毕业学期共5个学期参与考核(三二连读班级共9学期参与考核),各教学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上报本系学生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六条 辅导员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并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结果作为学生毕业、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党员发展推荐、就业推荐的主要参考标准。
第二章 基本素质评价
一、学习成绩
第八条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每学期学生学分绩点之和(G1)。
二、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成绩
第九条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身心健康等四个方面。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评价采取先赋分模式,即每位同学每学期都拥有该项基础分G2:50分。
三、遵纪守法成绩
第十条 考核学期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5分,受到记过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20分。学生旷课、旷操、不干班级和宿舍值日且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2分,学生吸烟且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校园内喝酒且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夜不归宿且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打架斗殴且未达到纪律处分的每次扣4分。遵纪守法成绩W=处分扣分W1+其他违纪扣分W2。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评价得分通过对学习成绩G1、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得分G2和违纪减分W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基本素质评价得分G=学习成绩G1*50%+文明品德以及身心健康评价得分G2(50分)-违纪得分W。
第三章 发展素质评价
一、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评价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评价各项加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加分
(一)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所在班级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各教学系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在教学系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合格 |
不合格 |
主席团成员(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4 |
0 |
主要学生干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 |
3 |
0 |
一般学生干部(学生会干事、班级班委、团支部成员) |
2 |
0 |
说明:
1.班级、系级和院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半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
2.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院系级学生组织中主席团成员、正、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一般学生干部主要是院系学生会干事、班级班委、团支部成员。
3.身兼多个职位的学生干部,按照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三)社会实践加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青年志愿者活动 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五)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系 级 |
2 |
1.5 |
1 |
0.5 |
院 级 |
4 |
3 |
2 |
1 |
市 级 |
6 |
4 |
3 |
1.5 |
省 级 |
8 |
6 |
4 |
2 |
全 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4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一项体育竞赛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2.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
3. 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七)其他能力评价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2.获学院学生军训先进个人、鲁班之星、特长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社团先进个人等院级荣誉的当年加1分,市级荣誉加2分,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十佳学生干部、省级十佳团员等省级荣誉的加3分,获得省级优秀班集体、团支部的班级班级内每位同学加1分。
3.“星级文明宿舍”三星宿舍每人加1分、四星宿舍每人加2分、五星级宿舍每人加3分。以上只加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创新评价
第十四条 创新评价主要是考核学生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技术活动在中获得的成果的情况。创新评价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评价加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创新评价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各项专业技能大赛、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创新创业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系 级 |
3 |
2 |
1 |
0.5 |
院 级 |
5 |
4 |
3 |
1 |
市 级 |
7 |
6 |
4 |
2 |
省 级 |
9 |
7 |
5 |
3 |
全 国 |
12 |
10 |
7 |
4 |
国 际 |
15 |
12 |
8 |
5 |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主办系、教务处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参照学科竞赛加分说明中的第2条处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刊物 |
10 |
6 |
4 |
国家级刊物 |
6 |
4 |
2 |
省级刊物 |
4 |
2 |
1 |
市级刊物 |
2 |
1 |
0.5 |
院级刊物 |
1 |
0.5 |
0.3 |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院级创业设计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和创新评价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各教学系和学院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加分值和创新评价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评价得分P,发展素质得分P不超过40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S=基本素质得分G+发展素质得分P
第十九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评价工作指导由学院学生处学生科负责,各系学生科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文明品德评价和身心评价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评价会进行评议。评价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评价结果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后上报系学生科。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和创新评价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有相关指导老师签名认定,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上报系学生科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并完成。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处提出。
第五章 应 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结果与学生毕业、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党员发展推荐、就业推荐相结合考虑到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双向作用,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按基本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各系大学生综合素质按班级统计,报学生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学年平均学生综合素质=学年内两学期学生综合素质之和/学期数2,学年平均学分低于60的学生建议留级;学生临毕业的一个学期要计算该生平均学生综合素质,平均学生综合素质计算办法=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之和/学期数5,总学生综合素质低于65分的将暂缓毕业。暂缓期视情况而定,低于60分的暂缓3个月,低于55分暂缓6个月,低于50分的暂缓1年,暂缓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对文明品德评价的内容、身心评价的内容和本办法未含盖的其它发展素质,予以补充,同时报学生处备案。若对本办法的评价内容体系进行其它调整的,调整情况需在正式评价前报学校审批并在校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统计表》
附件2: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图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图
